閉合性刑事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馬 靜
發(fā)布時間:2017/12/29 12:56:51
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高新峰
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證據制度的規(guī)范再上新臺階。新的證據定義、新的證據種類,以及對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細化和證人出庭制度的完善無不令人振奮。本文對閉合性證據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問題加以探討。
刑事證據的閉合性,是指刑事證據的一種新特性,它要求偵查人員、證人以及刑事被告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為了證明犯罪事實是否存在,辨別是此罪還是彼罪,必須在客觀、公正依法的基礎上窮盡再現刑事證據,使刑事證據系統(tǒng)化、充分化、確實化。刑事證據的閉合性要求司法人員積極依法實行司法行為,為了證實犯罪,達到全面收集證據、鞏固證據,使刑事證據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疇內形成無懈可擊的證據鏈,使有罪人受到法律追究,無辜的或無罪的人免受法律制裁之目的。就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刑事證據種類而言,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的陳述;鑒定結論;現場勘驗筆錄;以及司法實踐大量引用的有待我國刑事立法認可的視聽證據均應屬刑事證據閉合性研究的范圍。
閉合性證據環(huán)中涉及時間、地點、人物、內容、原因等證據,證據之間存在并列、遞進、補強等內在邏輯關系。待證事實是一步一步被還原,犯罪事實發(fā)生于生活之中,是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時空做出的犯罪行為,行為人犯罪過程中留下的蛛絲馬跡,也就是種種證據,其內在必然存在一定的邏輯關系,即使犯罪嫌疑人具有不符合常人的思維習慣,但是犯罪證據之間必然存在并列、遞進、補強等內在邏輯關系。刑事案件中證據特征和證據形式的多樣性決定的。比如犯罪嫌疑人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就可以被另一地點證據所否定或肯定,一個身在異國他鄉(xiāng)的人不可能同時在國內某一地點實施犯罪,否則不符合一般人邏輯常識。
閉合性證據環(huán)中已知證據推導出的證據結論,任何不利證據或現有反證無法推翻,且此證據結論唯一。比如湖南“曾凡年敲詐勒索申訴案”中,偵查機關從收集的證據得出“敲詐勒索犯罪事實”的結論,但是該案證據鏈不閉合,其中涉案手機卡存疑,偵查機關未通過調取辦卡時的監(jiān)控錄像排除合理性懷疑,導致上述證據形成的證據結論不唯一。相反,閉合性證據環(huán)組成證據得出的結論卻是排他的結論。
閉合性刑事證據在司法適用中必須滿足“四性”:第一,連續(xù)性。偵查、公訴、審判程序合法是認定證據環(huán)閉合性重要前提之一,公、檢、法機關對案件如果沒有管轄權,偵查、起訴、審判程序中有違反程序且無法補正的,即出現阻斷性不閉合。第二,封閉性。比如手機號具有發(fā)散性,任何人獲有獲取手機號并完成發(fā)送短信的可能,此時,通過筆跡鑒定辦理手機卡時的簽名使涉案手機卡具有封閉性,才能嵌入閉合性證據環(huán)。第三,合理性。“曾凡年敲詐勒索申訴案”系實名敲詐,曾凡年重新辦理手機卡顯得多余,需3小時車程到廣東恩平辦理手機卡,而曾凡年早在工作生活的東莞市辦理匿名手機卡或實名手機卡更為方便,而專程去恩平辦理,并且在被解聘的兩年后實施敲詐,超出一般人合理性懷疑,屬于存疑性證據。第四,合法性。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辯護人在庭前會議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應當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序,通過調取全程錄音錄像,判斷是否存在威脅、誘惑、強迫等手段收集有罪證據,未經排除非法證據程序的,不屬于非排除性證據。證據之王DNA也可能因樣本提取、勘驗現場、鑒定過程存在人為因素而出現瑕疵或錯誤,但表面上卻看似“完美證據”。
待證事實作為證據環(huán)證明的圓心,必然成為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活動指向的焦點與指向,一切證據活動皆應圍繞此進行,進而完成證據環(huán)閉合。若證據環(huán)不能夠證明待證事實,那么此證據環(huán)一定不閉合。執(zhí)行對象作為證明的最初環(huán)節(jié),指的是證明活動中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因為,刑事訴訟中待證事實指向的即是犯罪構成和量刑酌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二百二十七條分別規(guī)定了待證事實的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待證事實實體方面涉及時間、地點、人物、內容、原因等證據,并且證據之間存在并列、遞進、分合、補強等內在邏輯關系;待證事實程序方面涉及公開審判、回避、告知權利、審判組織等證據。閉合性證據環(huán)中已知證據可以推導出未知證據結論,任何不利證據無法反證或推翻證據結論。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僅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因為此時沒有形成閉合性證據環(huán),當然無法令人形成內心確信。該條又同時規(guī)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而證據確實充分可以定罪,這表明閉合性證據鏈外部證成形成“四點共圓”,就能夠排除任何合理性懷疑,形成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的內心確信,即使沒有被告人的供述,也可以毫無遲疑地定罪結案。
(原文鏈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10/id/30277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