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錯案責任追究法律制度
來源: 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馬 靜
發(fā)布時間:2017/12/28 21:50:0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 馬淵杰
追究錯案責任有利于貫徹權責一致原則,有利于增強司法人員責任心,提高辦案質量和司法公信力,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如果把責任的構成要件厘定清楚,就能最大限度爭取各方認同,也使得責任追究有據、有理、有節(ji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要求“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出臺《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錯案責任倒查問責作出頂層設計。然而,對錯案責任的爭議和質疑并未停止,那么追究錯案責任是否符合司法規(guī)律?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究竟應當如何認識和把握錯案責任?
質疑錯案責任的觀點主要包括認為法官只能發(fā)現法律事實無法發(fā)現客觀事實;錯案標準模糊且極具爭議性,對錯案追責容易使法官喪失裁判應有的中立性并轉嫁辦案責任與風險;錯案可以通過上訴、再審程序進行救濟,還可通過國家賠償制度獲得經濟賠償,對法官追責沒有必要,等等。應當說,上述觀點和理由看似有些道理,但也值得商榷。首先,法官的使命固然是依法裁判,但并非沒有查明案件事實的一定的責任,因為“事實清楚”是裁判的前提,雖然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有區(qū)別,但又不能截然分開,法官要努力接近與客觀真實相符的“法律真實”,只有達到證明標準的法律事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其次,錯案標準存在一定模糊性,但對于有些案件來說,即便沒有法律專業(yè)知識,從最樸素的正義觀念出發(fā),連老百姓也能認定這就是錯案。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河南趙作海案、浙江張氏叔侄案、湖北佘祥林案等,這些又有誰能說不是錯案呢?因此,錯案認定標準在有些方面模糊不能成為對錯案一概不予追責的理由。再次,錯案雖然可以通過上訴、再審等程序予以糾正,通過國家賠償制度給予救濟,但是這是國家對外承擔責任的形式,并不能因此否定對有責任的司法人員追責的必要性。實行司法責任制改革,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就是要促使司法人員權責一致,讓法官切實對案件負起責任。因此,追究錯案責任有利于貫徹權責一致原則,有利于增強司法人員責任心,提高辦案質量和司法公信力,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如何科學認定錯案責任。如果把責任的構成要件厘定清楚,就能最大限度爭取各方認同,也使得責任追究有據、有理、有節(jié)。結合《意見》的精神,筆者認為,追究錯案責任在實體上應滿足以下要件:
首先,要發(fā)生了錯案這一結果。這是錯案倒查問責的前提,也通常是追究法官責任的動因和線索。那么什么是錯案呢?從廣義上來說,凡是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有錯誤,形式上經過二審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改判的都可以作為錯案。但如此寬泛的界定,確實會給司法人員造成不應有的壓力,也容易使法官害怕動輒得咎、不敢下判。筆者認為,錯案的范圍作如下界定較為適宜,即最終生效的裁判完全改變了前一審級的判決、前審級在案件事實認定或適用法律上出現重大差錯。這里的重大差錯,以刑事訴訟為例,一般是指在實體上將有罪認定為無罪或將無罪認定為有罪。是否屬于應予以追責的錯案應當由法院最高審判組織審判委員會進行確認。其次,法官在審判活動中實施了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且與錯案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包括但不限于《意見》列舉的行為,比如貪贓枉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涂改、隱匿、偽造、偷換證據材料,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jié)和提供虛假材料,嚴重不負責任遺漏同案犯等。再次,行為人主觀方面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意就是明知而有意為之,重大過失則是相對于一般過失而言,達到嚴重不負責任或玩忽職守的程度,對于一般過失造成案件瑕疵差錯的,可不作為錯案問責的范疇。最后,責任主體不具有責任豁免的事由。錯案責任追究和責任豁免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兑庖姟分忻鞔_了8種不得作為錯案責任追究的情形,包括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yè)認知范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guī)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當事人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權利主張的;因當事人過錯或者客觀原因致使案件事實認定發(fā)生變化的;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裁判的;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的;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等等。對于案件雖然被認定為錯案,但具有以上豁免事由的,也不應追責。
此次改革除了對錯案責任作出更為科學合理的界定外,特別在追責程序上對原來的機制作了改革創(chuàng)新,將錯案責任認定的權力交由懲戒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分工負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對法官、檢察官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懲戒委員會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調查的情況,依照程序審查認定法官、檢察官是否違反審判、檢察職責,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的意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決定,實現了錯案與錯案責任追究的分離,以及同體懲戒向異體懲戒的轉變。懲戒委員會審議錯案責任,應當充分保障當事法官陳述、舉證、質證、辯解等權利。通過這樣的程序改革,使得對法官的懲戒更加審慎,也更具公信力。
關于錯案責任追究,還有幾個大家比較疑惑和關心的問題需要正確理解。第一,錯案責任追究的主體包括哪些?如何理解《意見》中的監(jiān)督管理責任?我們認為,司法責任制改革中必須堅持放權與監(jiān)督相統(tǒng)一,如果不設置監(jiān)督管理權,只允許院庭長眼睜睜看著錯案發(fā)生,在判決生效后去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并不合理也不現實,而且也會造成“權力在法官、壓力在法院、責任在院長”這種情況。因此,設置監(jiān)督管理權并在權限范圍內承擔責任是必要的。所以錯案責任追究的主體也可能是監(jiān)督管理主體,當然對監(jiān)督管理主體追究錯案責任也必須滿足錯案追責的要件并且屬于其應當行使的職權范圍內,如果不屬于其監(jiān)督管理權限也不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自然也不能追究其錯案責任。第二,關于錯案責任和違法審判責任的關系問題?!兑庖姟酚玫氖沁`法審判責任的概念,沒有直接采用錯案責任的概念。我們認為,這兩個概念之間有交叉。換言之,錯案不滿足其他要件不能追究錯案責任,但是裁判結果正確卻有故意違法審判行為依然可以追究其司法責任。第三,關于終身負責和時效制度的關系。我們認為,對錯案責任主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也應當遵守刑法中關于追訴時效的規(guī)定。當然,目前的行政處分等沒有時效方面的規(guī)定。另外,終身負責雖不一定終身追責,但依然不能免除其道義、聲譽、良心方面終身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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