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馬 靜
發(fā)布時間:2017/12/24 21:34:56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陳杰
對于自愿認罪法律情節(jié)的適用問題,目前反映出的是自愿認罪缺乏一個基本認同的構成條件,法官防止自愿認罪適用的隨意性和格式化等。對自愿認罪法律情形的不當認識和適用的法律后果就是使被告人或法官掉入自愿認罪的法律陷阱。因而有必要進一步研究和規(guī)范自愿認罪法律情節(jié)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和適用。
一、被告人自愿認罪的情形分析
審判實踐中認可的正常情形是:被告人自己明知其行為構成犯罪,且有其他證據(jù)能夠證明其犯罪,而被告人自愿認罪的情形。這種情形無疑是符合法律原意的正常情形。但在實踐中確實存在或可能存在不符合法律原意的幾種非正常情形:
第一種是被告人認可全部案件事實,但由于對法律的認知程度所限,誤認為此事實行為就是犯罪事實行為,基于從輕處理的誘惑而自愿認罪的情形。此種情形中被告人往往輕視甚至放棄辯護權。
第二種是被告人明知自己無罪,但處于某種目的或外在因素(如冒名頂替、代人受過等)而自愿認罪的情形。會出現(xiàn)在集團犯罪或親屬共同犯罪等利益共同體犯罪案件當中。
第三種是被告人迫于某種壓力(刑訊逼供、誤導利誘等)而將無罪或輕微行為自愿認罪的情形。還有,因其他因素被告人認罪,但因缺乏有罪的其他證據(jù)而不能有罪判決的情形。聶樹斌案就是如此。
第四種是以相對較輕行為的自愿認罪來掩飾和規(guī)避較重行為的情形,認罪悔罪只是表象。
二、被告人自愿認罪的法律規(guī)范及理解
1.被告人自愿認罪時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guī)定:“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第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不適用簡易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此,可以理解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被告人自愿認罪的案件。自愿認罪案件可以有條件的簡化審理程序,提升審判效率。但,這種“有條件”意味著不是所有的自愿認罪案件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更不能都采用獨任審判制。
2.被告人自愿認罪案件審理應當對證據(jù)進行全面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對此,應當理解為自愿認罪案件同樣要進行證據(jù)的全面審查,不能因為自愿認罪就輕視甚至放棄對案件證據(jù)的全面審查。以自愿認罪處理的案件,前提是要有被告人供述以外的其他證據(jù)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以疑罪從無論。審理程序的簡化并不意味著對定罪量刑的事實和證據(jù)的審查可以簡化或免去,更不能以被告人自愿認罪為由降低對事實和證據(jù)的審查認定標準。
3.被告人自愿認罪不等于被告人確實有罪?!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條第(五)項規(guī)定“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第(六)項規(guī)定“被告人認罪但經(jīng)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不適用簡易程序。對此,應當理解為:被告人雖然自愿認罪,但經(jīng)審查、辯論等,被告人有可能無罪。在審判實踐中也確實存在被告人認罪,結果宣告無罪的情形。因而,不能在自愿認罪與確實有罪之間劃等號。
4.被告人自愿認罪案件審理要保障其辯護權。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其出庭”。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jīng)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對此,應當理解為不能因為被告人自愿認罪而忽視其獲得辯護權,更不能以此為由阻礙被告人獲得辯護權。被告人正常的自我辯解以及辯護人無罪、從輕辯護的意見不影響被告人自愿認罪情形的成立。
三、被告人自愿認罪情形的法律適用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自愿認罪構成的基本條件是:被告人處于內(nèi)心的真實意思自愿認罪,且有其他證據(jù)足以證明其有罪;只有經(jīng)過質證、認證的法定程序,才能確認其自愿認罪。就是說,自愿認罪的情形只能根據(jù)被告人在法庭審理中的表現(xiàn)和質證、認證的結果來判斷和確定。
2.自愿認罪的案件在審理中必須要有公訴人或自訴人的出庭和辯論,有辯護律師從法律層面的專業(yè)辯護更為穩(wěn)妥。要具體分析被告人自愿認罪的心理狀態(tài),排除被告人自愿認罪的非正常情形。既要維護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自覺接受法律監(jiān)督,維護法律尊嚴。
3.必須遵循無罪推定原則。自愿認罪的情形不僅僅在輕刑案件中存在,在其他各類案件中也可能同樣存在。不能被告人自愿認罪就萬事大吉。要認真執(zhí)行以庭審為中心的訴訟制度,非經(jīng)法定審理程序不能確定被告人有罪。也要防止被告人借自愿認罪的幌子來規(guī)避法律責任。
為了更加嚴格地執(zhí)行法律,嚴防被告人或司法人員掉入自愿認罪的法律陷阱而發(fā)生冤錯案件,影響司法公信力,必須做到對自愿認罪法律情節(jié)的準確認定和規(guī)范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