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對精神損害也應當予以適當?shù)馁r償。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損害而要求侵害者進行賠償?shù)囊环N法律責任。這種損害既包括精神痛苦, 也包括精神利益受損。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造成受害人名譽、榮譽權損害的, 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 為受害人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由此可以看出, 我國在國家賠償領域并沒有確立精神損害賠償?shù)膶嵸|內容?! ?/div>
隨著我國民主與法制的不斷發(fā)展, 人們的法制觀念不斷增強, 在越來越多損害賠償案件中提出了精神賠償?shù)闹鲝?并且法院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也越來越多的考慮到了用物質賠償來撫慰受害人精神的創(chuàng)傷。2001年3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就賠償主體、客體、數(shù)量確定因素、撫慰金支付方式等都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這標志著我國在民事賠償方面已經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但我國《國家賠償法》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 不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僅僅規(guī)定了對直接的財產損失給予賠償, 而對侵害名譽權、榮譽權等引起的精神損害, 僅要求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 而未規(guī)定物質賠償, 這是與理不合的。因此, 確立行政精神損害賠償才是對人權的完整保護?! ?/div>
參考文獻
[1]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曹競輝:《國家賠償法之理論與實務》,臺灣新文豐出版公司1981年版?!?/div>
[3]肖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理論與實用指南》,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 年版。
[4]楊臨萍主編:《行政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年版。
[5]伊茗:《再論公證行為的行政可訴性》,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6]馬懷德:《行政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 陳德祥、黃金波、王曉方 論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之確立,法律適用2005第11期。
[8] 劉靜侖:《比較國家賠償法》,群眾出版社2001年版。
[9] 朱克晶、余方杰:《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shù)奶接憽?,理論與當代2005第4期。
[10] 邵毅超、楊成:《關于行政侵權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思考》,太原師范學院學報200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