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馬 靜
發(fā)布時間:2017/8/24 16:13:54
輕刑案件非羈押訴訟促進權益保障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袁偉東 潘博 張曉明
輕刑案件非羈押訴訟制度,是指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審前程序中,不先行考慮通過拘留、逮捕等羈押方式將其關押起來等候審判,而是通過取保候審等非羈押方式讓其等候審判的新型訴訟方式。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的考量:
保障人權。我國刑事訴訟法確定了未經(jīng)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對處于審判前訴訟階段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強度必須與其人身危險性、罪行嚴重程度成正比,這是比例原則的要求。因為被推定無罪的犯罪嫌疑人中,或許存在真正無罪而被司法機關錯誤追究的人,也或許存在沒有證據(jù)證明其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更或許該犯罪嫌疑人依法只能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拘役或者不起訴,但由于訴訟案件多、訴訟程序繁瑣,在審判前將其羈押,甚至羈押超過了六個月,容易給犯罪嫌疑人帶來不公正的待遇。
節(jié)約司法資源。伴隨經(jīng)濟社會轉型升級、人口流動性加大,在有的地方,刑事犯罪呈現(xiàn)增多情況,有限司法資源與案件量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常態(tài)下的輕刑案件羈押訴訟,對司法資源的耗費更是巨大的。因此,完善司法機制,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成為“正義”的另一種共識。實行輕刑案件非羈押訴訟,可以從源頭上減少對司法資源的耗費,使有限的司法資源用在“刀刃”上。
化解審限矛盾。隨著案件量的增加,有限的司法資源與審限矛盾也比較突出。審限短,則流程急;審限長,則流程緩。在案件量居高不下、辦案期限不變的情況下,辦案人員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狀態(tài)成為常態(tài),對司法資源的良性運轉損害較大。輕刑案件的羈押訴訟與非羈押訴訟直接影響審限矛盾的大小。因為輕刑案件羈押訴訟審限短,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無形增加了壓力,而非羈押訴訟,則可以起到緩解審限矛盾的作用。
輕刑案件范圍的厘定
厘清輕刑案件的范圍,是適用輕刑案件非羈押訴訟制度的前提。我國刑法中,沒有關于重刑(重罪)和輕刑(輕罪)的嚴格區(qū)分,學理上往往以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為界,劃分輕刑與重刑。從法定刑角度來講,刑法中有近180多個條文(多數(shù)為該條的第一刑檔)規(guī)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個別條文規(guī)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或者罰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宣告刑角度來講,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稱為“輕刑”案件。司法實踐表明,如果僅以刑期來判定輕刑,無論從法定刑,還是從宣告刑來看,案件范圍都特別大,欠妥。因此,厘定非羈押訴訟的適用條件,需要綜合判斷輕刑案件的范圍。
第一,參照逮捕條件初步確定輕刑案件,進而制定非羈押訴訟適用條件。在我國,逮捕這一強制措施決定了犯罪嫌疑人是否長時間羈押,而逮捕條件相當于羈押的條件,即不符合羈押的條件,可適用非羈押訴訟。于是,非羈押訴訟適用范圍,則與逮捕形成體系性互補,有法可依。因此,對輕刑案件范圍的框定,基本可以參照逮捕條件的反面制定,綜合多種因素加以初步確定。比如刑期上,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事實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社會危險性上,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guī)定的五種社會危險情形的;特殊情節(jié)上,具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144條規(guī)定情形的。
第二,根據(jù)常發(fā)案件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進一步確定常見案件“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作為非羈押訴訟適用的客觀標準之一。輕刑案件一般集中出現(xiàn)在盜竊罪、故意傷害罪、賭博罪(包括開設賭場罪)、詐騙罪、交通肇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6個常見罪名中。
輕刑案件非羈押訴訟機制建構進路
輕刑案件非羈押訴訟制度,是綜合治理方式在刑事司法領域的運用,有賴于司法機關與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協(xié)同發(fā)力,共同落實。
首先,構建主動適用非羈押訴訟的激勵機制。公安機關是從源頭上促進輕刑案件適用非羈押訴訟的主力軍,同時也是監(jiān)管未被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執(zhí)行機關。因此,輕刑案件非羈押訴訟的適用局面要打開,必須引起公安機關的重視,甚至應該以會簽文件的形式達成公檢法辦理刑事案件中適用非羈押訴訟的共識。同時,要規(guī)范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案件,防止將不符合羈押條件的案件提請批準逮捕;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檢察機關和法院均不得以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為由不予受理案件。而后,還應考慮確定必要的責任豁免原則,即對因客觀原因而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適用非羈押訴訟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等,案件不能正常訴訟的,辦案人無過錯的,不追究責任,以解除適用非羈押訴訟的后顧之憂。
其次,構建對違法濫用非羈押訴訟的制約機制。為防止非羈押訴訟的適用范圍隨意擴大,或者恣意決定適用,必須予以制約,使其在法定范圍、標準、程序內運行。對此,可以引入檢察機關隨機抽查評查監(jiān)督的辦法,即每月必須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適用非羈押訴訟的案件抽取2件進行評查。評查中,必須電話約談涉案嫌疑人、被害人,同時對該案是否符合非羈押訴訟案件適用條件進行嚴格核實。評查結束后,可以將評查結果向公安機關通報或在檢察機關內部通報,如發(fā)現(xiàn)重大違法違紀等問題,可以啟動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另外,可以引入訴訟流程否決機制,即公安機關對適用非羈押訴訟偵查終結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先移送卷宗,檢察機關應當在受理后七日內提出是否同意適用非羈押訴訟的審查意見。同意適用的,通知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傳喚至檢察院,由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認為確有逮捕必要的,由檢察院依照審查逮捕程序作出逮捕決定。檢察機關對適用非羈押訴訟制度審查終結的被告人決定向法院提起公訴時,也是如此,由法院決定是否同意適用非羈押訴訟,程序如上。這樣,環(huán)環(huán)引入否決機制,可以防止一家專權。
再次,構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再犯罪的管控機制。適用非羈押訴訟最大、最難的問題,是對未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管。對此,可以考慮以下措施:一是借助科技手段,采用電子手銬、電子腳鐐監(jiān)控,用網(wǎng)絡監(jiān)管替代人工監(jiān)管。電子手銬、電子腳鐐中設置活動范圍,一旦犯罪嫌疑人離開了設定活動范圍,就會自動報警,公安機關可以通過定位程序查到犯罪嫌疑人的具體位置以及行動軌跡。二是引入告誡程序,實行心理強制。告誡程序,是檢察機關對不予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告誡其遵守取保候審等法律規(guī)定,使其在心理上對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加以重視。實踐表明,司法機關辦案人在各自辦案環(huán)節(jié),面對面對非羈押訴訟犯罪嫌疑人實行充分、嚴肅的告誡,可以從心理上引起涉案人重視,有效防止脫逃等妨害訴訟行為發(fā)生。三是從嚴對待非羈押訴訟期間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在非羈押訴訟期間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或者影響案件正常訴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先行拘留,或者上網(wǎng)追逃,提請批準逮捕,以及在量刑時要考慮其脫逃、再犯罪等可能妨害訴訟情節(jié),酌定從重處理,形成脫逃、再犯罪等妨害訴訟行為的后果加重機制,形成警示效應。四是落實適用非羈押訴訟案件快速辦理機制。“久拖不決”往往是導致適用非羈押訴訟犯罪嫌疑人脫逃、再犯罪等妨害訴訟的重要原因。因此,對于直接由公安機關適用非羈押訴訟的案件,應當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15日內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對于因不批準逮捕適用非羈押訴訟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向公安機關發(fā)送《建議快速移送審查起訴通知書》,要求15日內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和法院應當建立專人專辦、快速審查、快速判決的從快辦案機制。五是針對外地人、失業(yè)人員、無固定住所人員因涉嫌財產(chǎn)犯罪而適用非羈押訴訟,其脫逃、再犯罪可能性大的問題,可以試行企業(yè)托管方式監(jiān)管犯罪嫌疑人,即積極聯(lián)系一些管理規(guī)范、勞動密集型企業(yè),參與監(jiān)管,在適用非羈押訴訟前,征求涉案犯罪嫌疑人意見,在其自愿的基礎上,聯(lián)系其與企業(yè)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直到訴訟結束,然后支付其一定勞動報酬。在此期間,犯罪嫌疑人由企業(yè)托管,保證訴訟中隨傳隨到。涉案人員必須服從企業(yè)管理,遵守企業(yè)用工制度,否則對其予以羈押。
(原文鏈接:
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theories/practice/201708/t20170818_17883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