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入額院庭長應辦案不得變相批案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wǎng)
責任編輯:馬 靜
發(fā)布時間:2017/4/20 12:11:43
最高法出臺兩個意見要求
入額院庭長應辦案不得變相批案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fā)《關于落實司法責任制 完善審判監(jiān)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和《關于加強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理案件工作的意見(試行)》。兩個意見明確,各級法院院庭長入額后應當辦理案件,除審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fā),也不得以口頭指示、旁聽合議、文書送閱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
院庭長辦案意見明確,院庭長重點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新類型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中基層法院庭長每年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部門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0%至70%;基層法院院長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至10%,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30%至40%;中級法院院長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20%至30%。主持或參加專業(yè)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協(xié)調督辦重大敏感案件、接待來訪、指揮執(zhí)行等事務應當計入工作量,納入崗位績效考核,但不能充抵辦案數(shù)量。
審判監(jiān)督管理意見提出,各級法院在法官員額制改革完成后,必須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確保“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院庭長對相關案件審理過程或者評議結果有異議的,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的意見,可以決定將案件提請專業(yè)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院庭長的審判監(jiān)督管理職責,主要體現(xiàn)為對程序事項的審核批準、對審判工作的綜合指導、對裁判標準的督促統(tǒng)一、對審判質效的全程監(jiān)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對審判活動的干擾等方面,履職時間、內容、節(jié)點、處理結果等,應當在辦公辦案平臺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