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責任編輯:馬 靜
發(fā)布時間:2016/5/13 10:41:34
對我國民事公告送達若干實踐性問題思考
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劉學學
【摘要】:公告送達是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通過公告方式將訴訟文書告知受送達人,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在民訴法規(guī)定中雖然不是主要的送達方式,但是其地位是其他送達不可替代的,隨著人口流動性的增大和城鎮(zhèn)化進程加快,公告送達的數(shù)量快速增長。然案件在公告送達過程中面臨著很多現(xiàn)實困難和問題。筆者通過對公告送達的現(xiàn)狀進行剖析,并提出相應的改革方案。
【關鍵詞】:公告送達 效果 公正
一、民事公告送達過程中應滿足的要件
1、受送達人下落不明。這是公告送達的前提。法院窮盡一切送達手段無法成功送達被告,通過調查取證,確定無法與受送達人取得聯(lián)系,此時才能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被告。
2、送達要嚴格按照民訴法及其解釋規(guī)定的方式。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wǎng)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在公告送達的方式上我們要嚴格按照民訴法中相應的規(guī)定執(zhí)行。如果采取張貼公告的方式,既要在法院的公告欄上張貼公告,又要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地張貼,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3、公告送達的內容應全面具體。公告送達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二、民事公告送達實踐問題之剖析
1、周期長。案件受理后,公告送達傳票、訴狀副本等法律文書的期限為60日,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亦需要60日。一個公告的案件相對被告能夠正常送達案件的審理天數(shù)要多出120日,無疑周期過長。
2、增加當事人的經(jīng)濟負擔。目前一大批案件的公告是通過在報紙上刊登相關信息,正如前文所述,且需要刊登兩次,兩次的公告費合計需要600元左右。尤其是立案標的較小的案件,案件受理費僅需要幾十元,但是公告費卻高達600元左右,增加了當事人的經(jīng)濟負擔。一些人面臨高額的公告費索性放棄到法院提起訴訟。
3、效果不佳。一大批公告案件是通過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形式完成的。隨著電子產(chǎn)品的普及,報紙的受眾范圍越來越少,而且公告的數(shù)字及篇幅有限,大部分人是會忽略“豆腐塊”大小的公告信息。通過報紙公告使受送達人能夠知曉案件信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4、損害司法權威。法律是為了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然而民事公告送達制度一方面會加大原告方的經(jīng)濟負擔,更會延遲案件審理期限,尤其是現(xiàn)在很多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玩失蹤”的情形屢見不鮮。遲到的正義非正義,如果法律賦予受送達人如此漫長的公告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加重了其訴訟成本,會被其視為“惡法”,削弱了司法公正力。
5、公告送達的一些規(guī)定不夠全面明確。如“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事實不易界定,而且法律及其解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容易引發(fā)公告送達啟動的隨意性。再者,受送達人信息不夠明確具體,一般公告送達僅僅簡單表述成“張三”,然在同一村、同社區(qū)同名同姓的人也是有的,如何區(qū)分此張三與彼張三呢。因此公告送達的一些細節(jié)還需要不斷修改和完善。
三、完善民事公告送達之構想
1、完善和細化進入公告案件的條件。公告送達不能隨意啟動,只有在確定在窮盡一切其他送達手段確實無法聯(lián)系受送達人后方能啟動。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事實調查應向其親屬、鄰居、社區(qū)、村委會進行,并通過書面筆錄、照片或視頻資料載明調查的過程。
2、縮短公告送達的周期。公告送達的周期不應過長,筆者認為30天為宜。通過調查取證,對于惡意躲避債務的受送達人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罰,涉此受送達人的案件不應給予其公告期,公告開庭時間滿足其答辯期和舉證期限即可。
3、優(yōu)化公告送達的方式。明確受送達人的身份信息,讓受眾看過公告后能夠明確具體的受送達人。采取在當事人經(jīng)常居住地、戶籍地、社區(qū)、村委會等地張貼公告的方式完成公告送達,同時應當和權威網(wǎng)絡媒體合作,將公告信息發(fā)布在網(wǎng)站上。一方面可以減少權利人的訴訟成本,另一方面隨著搜索引擎的強大,受送達人能夠更加便捷搜索到關于自己的信息,使其接收案件信息的機會更大。
四、對我國民事公告送達的思考
民事送達作為程序層面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是案件順序審理的前提和保證,一部分民事案件只有公告送達后,才能進入實體審理程序。公告送達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送達效率關乎民事審判效率的高低。送達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告知受送達人案件進展情況,保證其“知情權”。公告送達是推定送達概念的延伸,通過張貼、刊登公告即廣而告之的形式將案件相關情況告知受送達人,并且推定其已知曉。從而使民事審判程序能夠順利的進行下去。
其他送達方式均能明確聯(lián)系上受送達人,然而公告送達的結果卻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公告送達程序的設計更要符合審判的規(guī)律和大眾的需求。從原告角度講,作為權利的主張者,相比正常的案件開庭條件,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不能過于加重其程序上的負擔。從受送達人角度講,盡可能的將涉案信息讓其知曉,保障法律賦予其的訴訟權利。因此我國民事公告送達制度應當在當事人權利分配的基礎上作出合理權衡,才能盡可能使案件達到程序上的公正。如果有人故意逃避債務“玩失蹤”,此時就不應當賦予受送達人公告期,這樣不僅符合大眾的情感心理預期,而且能夠更好的保障當事人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