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馬 靜
發(fā)布時間:2016/2/17 12:21:50
庭審中心主義視野下偵訴審關系的構建
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宋長士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對我國偵查起訴審判關系的頂層設計。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關鍵在于庭審實質化,為此,有必要對偵訴審內在邏輯關系重新審視并加以改造,凸顯以庭審為中心,以控辯為支點的三角結構訴訟格局,使庭審在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中的作用得以真正發(fā)揮,以更好地發(fā)揮刑事審判的職能作用。
一、庭審中心主義視野下偵訴審關系的邏輯分析
“以庭審為中心”這一命題的內涵包括:一是控、辯、審三種職能都要緊緊圍繞庭審中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標準和要求而展開;二是公安、檢察機關合力執(zhí)行控訴職能,律師辯護職能的實質化得以保障,實現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三是法官中立審判,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以庭審為中心”的外延較為寬廣,包括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guī)則,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嚴格執(zhí)行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等一系列具體制度。
庭審中心主義視野下偵訴審三者關系,在于以庭審為依托,實現裁判權對偵查、公訴權力的程序性制約。為此,在刑事訴訟構造上,要突破刑事訴訟線性結構不足,在維持偵、控之間的配合關系的同時,強化控辯之間的對抗性和控審之間的制約關系,整個訴訟結構為庭審中心服務。
二、庭審中心主義視野下偵訴審關系的現實困境
1.線性訴訟結構的困境
現行偵訴審線性結構缺陷表現在:一是庭審前,偵查活動不受司法審查。嫌疑人只能將權利保障的希望寄托于偵查機關或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機制,現實有效性大打折扣。二是庭審中,法官對偵查行為合法性審查存在困難。偵查、檢察機關的各種證據“合法性”書面說明,瑕疵證據,言辭等主觀性證據的大量存在,受害人上訪壓力、案件考核壓力等因素,使得法官不敢輕易排除主要事實證據,宣告無罪。
2.聽訟能力困境
庭審強調親歷性,需要提高法律共同體聽訟能力,否則庭審效率、案件質量以及庭審中心地位都會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和弱化。目前法官的聽訟能力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聽得不細。庭審聽訟不專注、不仔細、不認真,容易遺漏洞察案件事實的疑點。二是重點不明。庭上歸納焦點不精確,辯論重點指引不夠,庭審查明事實的功能無法有效實現。公訴人和律師的聽訟能力存在的問題有:一是對證據的質證能力不足,質證不充分。二是對合議庭的發(fā)問準備不足,甚至對案件事實證據材料細節(jié)不清楚,需要合議庭多次釋明。三是律師發(fā)表辯論意見在關鍵事實細節(jié)方面不足,不能有效針對焦點問題辯論,不在犯罪客觀方面的事實證據上充分辯論,沒有針對指控犯罪的關鍵事實和證據展開細致、充分的辯論。四是公訴人存在地位優(yōu)越意識的問題,對辯護人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等僅做工作性回應,很少做程序性回應,甚至對證據有效性不做程序性證明。
3.證據制度的困境
證人出庭制度落實乏力。一是普通證人出庭困難,特別是在貪污賄賂犯罪、黑社會犯罪案件中尤為明顯,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二是偵查人員出庭困難,代之以書面證言形式提交法庭;三是傳聞證據排除規(guī)則缺失,現行刑事訴訟法只是部分體現了傳聞證據排除的精神,沒有正式確立這一規(guī)則,從而導致大量書面證詞難以判斷取舍,需要通過完善法律來解決。
4.公訴與法律監(jiān)督機關同一的困境
審判獨立要求審判者不受到任何干擾,包括行使法律監(jiān)督職能的國家機關在內,不得對于法庭的審判施加任何潛在的暗示和威懾。實踐中,法官在對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上面臨著職業(yè)風險和考核壓力,嚴重阻礙了以審判為中心制度的構建。法律監(jiān)督必不可少,但需要依法行使,不能以“法律監(jiān)督”名義對審判活動進行干預和牽制,影響審判權獨立行使。
三、構建以庭審為中心偵訴審新型關系
構建以庭審為中心偵訴審新型關系,具體而言要構建以下三個中心:
1.事實證據認定的庭審中心
偵查、公訴機關要確保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經受審判檢驗。一是要堅持客觀證據體系觀念。法庭要從口供中心轉為客觀證據中心,重點審查證據客觀性,建構通過物證進行客觀驗證的證據體系,實現主觀證據向客觀證據的轉變。二是轉變輕量刑重定罪的觀念。偵查、公訴機關要確保量刑證據經受審判檢驗,合理提出量刑建議;公訴機關要從嚴把握量刑證據和定罪證據,督促偵查機關加強量刑事實、證據的搜集。同時公訴機關要正確提出量刑建議,以免因量刑建議過高或過低導致的被告人上訴,增加法院量刑和教育被告人認罪服法的難度。
2.法律適用的庭審中心
偵查、公訴機關要確保適用定罪量刑的法律經受審判檢驗。一是法庭要把法律適用作為庭審的焦點。法庭要在庭審中指揮控辯雙方就法律適用展開充分、有效的辯論,包括定罪量刑的理由和依據。二是法庭要嚴格執(zhí)行有罪的法定證明標準。準確把握主客觀相結合的證明標準,正確適用排除合理懷疑標準。組織控辯雙方就排除合理懷疑的內心證明充分展開說明,以便形成法庭共識。三是敢于適用疑罪從無原則。把疑罪從無作為辯論的焦點,對于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堅決做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3.權利保障的庭審中心
一是要強化審判對偵查的導向作用。庭審中心主義視野下偵訴審關系的構建,不僅要發(fā)揮法院主導審判程序的作用,還要肩負對審前程序特別是偵查程序的導向作用。刑訊逼供、違法偵查行為的防范不僅靠偵查機關的自律,同時還要引入他律。法院既要注重案件實體審判,更要重視發(fā)揮程序法治的作用?;谖覈陙硪幌盗性┘馘e案中出現的刑訊逼供等違法偵查取證行為,可以探討在司法改革中有針對性地借鑒國外對強制偵查行為的司法審查和司法救濟,重構庭審中心主義視野下偵訴審關系,落實權利保障機制。
二是保障律師權利,實現辯護實質化。首先是辯護獨立。辯護人依據自己對事實和證據的認識以及對法律的理解進行依法辯護,辯護活動不受干預。其次是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偵訴審機關應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fā)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zhí)業(yè)權利,不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認真對待辯護律師排除非法證據申請,只要辯方提供初步證明,法院就應當調查請求的事實;同時要尊重律師,消除律師對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的后顧之憂。再次是樹立對抗觀念。檢察機關要自我取消地位優(yōu)越意識。對于辯護人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應當認真對待,不得僅作出程序性回應,應當通過庭審程序依法排除。法官應當引導控辯雙方針對案件焦點進行辯論,通過庭審辯論對抗,實現實質辯護、有效辯護。
三是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嚴謹適用證據規(guī)則。證據規(guī)則和訴訟規(guī)則是實現庭審中心主義的證據制度保證,法庭依據證據規(guī)則判斷證據的證據能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強弱。如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充分運用,可以糾正偵查過程中以各種非法方法逼取口供的做法,遏制偵查中的非法取證行為,推動庭審實質化。
四是強化法官聽訟能力。庭審中心的指揮者是法官,因此法官應當有足夠的能力擔當起庭審指揮的重要職責,努力提升聽訟能力。要強化聽訟意識,尊重庭審各訴訟主體;增強聽訟的專注性,特別是被告人對案件客觀事實經過的陳述;注重洞察細節(jié),找出案件證據的蛛絲馬跡,還原案件事實真相;掌握科學的聽訟方法,做到庭前充分準備,沉著冷靜、仔細果敢;抓好重點發(fā)問的作用,對案件關鍵環(huán)節(jié)、爭議較大問題進行重點發(fā)問;堅持被告人全面陳述原則,引導好律師和公訴人的聽訟,增強發(fā)表意見的針對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