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方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馬 靜
發(fā)布時間:2015/9/29 13:33:52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周繼業(yè)
改革原有訴訟制度的重點是突出以審判為中心,這對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我們在司法理念、制度架構、工作方式等方面進行調整適應。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以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成為推進公正司法、嚴格司法的一項重要內容。“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重點針對的是刑事審判訴訟活動,目的是要改變我國的偵、訴、審三方關系呈現出“流水作業(yè)”型的刑事訴訟構造,切實發(fā)揮審判程序應有的制約、把關作用,促使偵查、審查起訴嚴格依法依規(guī)進行,全力防范冤假錯案。近些年社會廣泛關注的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張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圖案等冤假錯案,都與原有的不合理的訴訟制度和訴訟機制有很大關系。因此,改革原有的訴訟制度勢在必行。這項制度改革的重點是突出以審判為中心,這對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我們在司法理念、制度架構、工作方式等方面進行調整適應。
一是更新司法理念。以審判為中心本身并非一項獨立、具體的制度,而是一種司法理念,實際上是要求提高審判質量,強調的是審判的重要性、決定性和終局性。在以往的實踐中,公檢法三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原則在執(zhí)行過程中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往往配合得多、制約得少,整個訴訟制度的重心往往不在審判,這既弱化了庭審中控辯雙方的相互制約職能,同時也弱化了審判對偵查和起訴的制約能力。以審判為中心改革訴訟制度,這是我國司法制度理論與實踐的重大發(fā)展,一方面,它是對公安、檢察、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重要創(chuàng)新,而不是對該原則的否定,重點是強調在控審尤其是偵審關系問題上,審判機關對于非法取證行為有權予以糾正;另一方面,也是對偵查中心主義和卷宗中心主義為特點的訴訟現狀的深刻反思和重大轉變,審判為中心就是要求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都要圍繞庭審進行,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訟證據展示在法庭,訴辯意見發(fā)表在法庭,這些將對現行的訴訟制度模式產生深遠影響。但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以審判為中心強調的是訴訟職能關系的定位,不是公檢法機關部門的定位,以審判為中心不能片面的理解為就是以法院為中心,而是要強調發(fā)揮庭審中心作用,突出控辯雙方的平等性和對抗性,力戒庭審形式化和虛化,避免訴訟程序空轉。
二是完善訴訟架構。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既有內部難度也有外部難度,內部難度是法院對兩造平等重要性的重新打造,要求法院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外部難度就在于對公檢法相互配合這一體制進行相應的改革。公檢法之間分工、配合、制約原則不僅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更是憲法原則,這條原則在突出各機關權力獨立性基礎上,強調兩種服從關系,即在價值理念上,效率服從于公平、配合服從于制約;在工作程序上,偵查服從于起訴,起訴服從于審判,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其根本目的是使各辦案部門重視庭審的決定性作用,嚴格證據標準,落實規(guī)則要求,確保案件質量,從而有效避免冤錯案件的發(fā)生。以審判為中心強調公檢法機關的辦案活動都要圍繞法庭審判進行,偵查機關要以經得起法律檢驗、符合法庭審判為標準,依法規(guī)范地收集、固定、保存證據;公訴機關應有效發(fā)揮對偵查的引導和監(jiān)督功能,從應對法庭質疑和辯護人挑戰(zhàn)的角度有針對性地引導偵查人員收集、補充證據,注重證據鏈條的完整性。法院要切實提高駕馭庭審的能力,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充分發(fā)揮審判對偵查、起訴環(huán)節(jié)的促進和引導作用,最大限度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嚴格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提高刑事案件審判的整體水平。
三是改變工作方式。以審判為中心給法院帶來的最大課題就是法官群體怎么辦。審判不是對偵查結果和起訴意見的背書,而是對偵查和起訴結果的檢驗。庭審標準的統(tǒng)一有助于推動檢察機關嚴格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證明責任,推動完善檢察機關對偵查取證的監(jiān)督制度。以審判為中心對法官來講,就是要求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各方舉證在法庭,定罪量刑訴辯在法庭,法官裁判心證形成在法庭,最大限度防止庭前因素和庭外因素對法官的干擾,讓庭審成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決定性階段,讓審判者的一切心證來自公開進行的法庭審理活動。按照以審判為中心的要求改變工作方式,還體現在另外一個方面,就是改變現有的績效考核制度?,F行公檢法機關的績效考核制度中設置了較多不符合司法規(guī)律、不切實際的指標,由于考核指標的導向性非常強,不合理的指標有可能往往導致相關機關盲目追求本部門指標完成情況,而忽視了可能會對其他機關工作產生不良影響。此前發(fā)生的一些冤假錯案,也與不合理的績效考核存在一定的內在聯(lián)系,因此,有必要清理、廢止不合理的考核指標,重新設置科學的考核指標和考核方法,這也是這項制度改革推進中應當重點考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