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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邢東偉 翟小功 近日,海南省司法廳出臺《海南省律師跨行政區(qū)域提供法律援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律師在法律服務資源短缺地區(qū)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機制,促進法律服務資源跨區(qū)域流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領域、多樣化法律援助需求。
《辦法》提出,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全省范圍內招募律師,建立本行政區(qū)域法律援助律師名錄庫,依法指派或者安排名錄庫的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確保困難群眾獲得普惠均等的法律援助服務。名錄庫律師不能滿足需求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與其他市縣司法行政部門協(xié)商調配,或者申請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指定。
《辦法》強調,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法律援助律師名錄庫的管理工作,將律師信息錄入海南省法律援助管理系統(tǒng),并實行動態(tài)管理。近三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yè)處分的律師,經個人申報、律師事務所同意、法律援助機構批準,可進入法律援助律師名錄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