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的培育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馬 靜
發(fā)布時間:2017/12/16 22:11:43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對它的真誠信仰。因此,必須將法律信仰作為構建法治社會的觀念基礎。
一般而言,法律信仰的內涵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主體以法律信念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規(guī)則作為其行為的準則;二是主體在法律規(guī)則支配下的活動。因此,法律信仰的構成,也應是信仰主體和信仰對象的有機統(tǒng)一,而且信仰的主體與信仰的對象之間應當是雙向作用的過程。按照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觀,法律本身必須是“良好的法律”,能讓行為主體產生強烈的信服感,并且只有當主體能夠用心體驗法律價值并認識到法律的作用時才會形成信服的自覺性。由此可見,只有當法律信仰主體與信仰對象之間的關系機制相輔相成時,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信仰的實現。
從內部條件看,法律信仰的培育需要以權利意識和規(guī)則意識的存在作為基礎。首先,應當著重培養(yǎng)民眾的權利意識。權利意識與法律信仰是一對互動關系,權利意識的增強導致對法律價值的認同,這將有利于法律信仰的培育;同時,對法律的信仰也必將推動人們權利意識的增強。如果缺乏權利意識,法律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就會被束之高閣,不可能真正轉化為現實中的普通民眾的權利。其次,法律信仰的培育也離不開規(guī)則意識的樹立。如果沒有民眾積極自覺地遵守法律,法律秩序將無法長久維持。遵守規(guī)則是一種道德義務,是活動主體自覺的行為而非依靠外在強制的壓迫,規(guī)則意識彰顯出個體對法律價值的認同所表現出的“為法律獻身的激情”。
從外部條件看,培育法律信仰需要正義性制度的配置。制度的正義性配置要求法律分配權利與義務、利益與負擔,并使之符合社會所追求的基本價值和相應的正義原則。一套合乎正義邏輯的法律制度,從其設定到運作的全過程都應貫徹保障權利、救濟權利的道德與正義之品格。在立法環(huán)節(jié),為避免制定的法律理解上的模糊與適用上的混亂,應保證一定程度的具體性,疏通立法機關對法律進行常態(tài)化解釋或修改的渠道;在法律實施環(huán)節(jié),應健全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相配套的司法監(jiān)督機制,在法定情形下對司法活動的獨立性、公正性加以監(jiān)督,確保非正義的判決得到及時矯正。
培根曾經說過:“對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艱難的事物,人們不應期望播種與收獲同時進行,為了使它們成熟,必須有一個培育的過程。”故而,只有真正從體制、機制層面理順思路、清除障礙,用文化因子去培育和引導國民,法律信仰才會滲透到國民的血液和骨髓里,使對法律的真誠信仰成為一種自發(fā)的思維習慣和行動自覺。(高完成 陳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