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把握刑事政策保障長江“十年禁漁”
最高檢發(fā)布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典型案例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昊
2020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部、農業(yè)農村部等10部門共同部署開展為期3年的“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整治行動”。一年來,長江沿岸14?。ㄊ校z察機關共起訴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5331件8464人,同比上升120.4%和104.5%。
為更好地服務保障長江“十年禁漁”,依法辦理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近日,最高檢發(fā)布“檢察為民辦實事”之檢察機關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介紹說,這批典型案件體現了檢察機關在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過程中,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辦案,寬嚴相濟、不枉不縱。
職業(yè)化團伙暗地交易被重罰
2018年4月至次年5月,張某節(jié)等10人單獨或伙同他人,在禁漁期或禁漁區(qū)內,多次采取電擊等禁用方法,或使用絲網、地籠網等禁用工具非法捕魚,后分別銷售給吳某龍等人的收魚團伙。
吳某龍等犯罪團伙明知收購的魚為非法捕撈漁獲,仍加價賣給魚販朱某輝等人。吳某龍等從不在交易現場露面,只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確定交易細節(jié),再聯系非法捕撈人員直接將魚裝車。后朱某輝等人雇車將魚運至重慶販賣。至案發(fā)時,張某節(jié)等10人非法獲利13萬余元,吳某龍、朱某輝等10人非法獲利29萬余元。
2020年11月,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某節(jié)等10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吳某龍等10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庭審時,檢察機關邀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江豚保護協會工作人員和漁民代表旁聽。法院以張某節(jié)等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吳某龍等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張某節(jié)、吳某龍等人1年6個月到拘役不等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罰金共計28萬余元,沒收全部違法所得42萬余元。同時,判處20名被告人連帶承擔生態(tài)修復費用59萬余元、專家鑒定費4萬元。
這起典型案件中,為有效預防、懲治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檢察機關緊盯非法捕撈的捕、運、銷全鏈條,將職業(yè)化、團伙化非法捕撈作為重點打擊、從重處罰的情形。
準確認定懲治生產性垂釣
被告人陳某寶、萬某祥為銷售牟利、食用等目的,相約駕駛皮劃艇沿長江到潛洲島附近捕魚。兩人用10套魚竿、240個魚鉤的翻板鉤以及魚餌,由萬某祥遙控無人船,將翻板鉤、魚餌帶到江心投放非法捕撈。兩人返程時被民警抓獲,其捕魚工具和捕撈的10尾鰱魚被依法扣押。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陳某寶、萬某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兩人被分別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連帶承擔漁業(yè)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費2.3萬元及專家評估費。
近年來,生產性垂釣等變相捕撈成為破壞長江水生生物資源的主要違法犯罪方式之一。一些人以牟利為目的,假借休閑性、娛樂性垂釣,使用多線多鉤、長線多鉤、單線多鉤等釣具,精準作用于深水魚群區(qū),捕獲珍稀、瀕危魚類。有的甚至輔以探魚、錨魚設備,對天然漁業(yè)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危害很大。
長江流域必須嚴禁生產性垂釣行為。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檢察機關準確認定非法捕撈行為系生產性垂釣并依法懲治,起到威懾警示作用。
生態(tài)危害性小被不予起訴
2020年4月,黃某航攜帶一張密眼網邀楊某至長江支流桐槽溪一河段捕魚。楊某在上游投擲石頭,將魚趕到網內,兩人捕獲10條白參魚被民警查獲。
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發(fā)現,黃某航、楊某為在校大學生,平時表現良好,系娛樂偶爾捕魚。雖在禁漁區(qū)使用禁用工具,但漁獲量少且系當地常見魚種。兩人認罪態(tài)度好并主動繳納生態(tài)賠償金,涪陵區(qū)檢察院決定對兩人作法定不起訴。
收到不起訴決定后,公安機關提請復議,被予以維持后又提出復核。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復核后維持了原不起訴決定,并就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的入罪標準與公安機關充分溝通,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在另一起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典型案件中,被不起訴人穆某群到貴州省遵義市長江支流赤水河小茶灣河道,使用網目尺寸3厘米的攔河網和3根魚竿,捕到黃顙魚和白條魚25條,被民警查獲。
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認為,穆某群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但捕獲魚系當地常見普通魚種,生態(tài)破壞較??;系初犯、偶犯,并主動繳納了生態(tài)修復賠償金用于增殖放流。綜合考慮后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向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發(fā)出檢察意見,要求對穆某群作出行政處罰。穆某群被罰款1000元。
此類不起訴案件的典型意義在于,部分案件中,行為人系對長江禁捕認識不足,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的規(guī)定了解不全面,漁獲物數量少、價值小,行為人主觀惡性和社會危險性均較小。檢察機關主要從捕撈方法、捕撈工具、犯罪動機、主觀故意、涉案生物的珍貴瀕危程度、修復生態(tài)環(huán)境情況等方面綜合判斷社會危害性。
不起訴不等于不懲罰,辦理此類案件時,檢察機關主動做好刑事司法、行政處罰銜接工作,提出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使后續(xù)處理于法有據;違法者受到懲罰,也警示了群眾。同時,檢察機關針對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漏洞制發(fā)檢察建議,敦促其更有針對性地履行職能改進工作。本案較好實現了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展現了檢察機關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的有效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