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法律援助法草案時建議
進一步完善經費保障方面規(guī)定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2021年1月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法律援助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
與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法律援助工作是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及時制定法律援助法,是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重要舉措。
與此同時,圍繞提高法律援助質量、對法律援助服務的監(jiān)督管理、法律援助經費保障等內容,與會人員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見建議。
律師應具備一定司法實踐經驗
一些委員在審議時提出,進一步完善草案中關于法律援助質量的規(guī)定,讓困難群眾更好獲得及時便利、優(yōu)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
韓梅委員說,法律援助機構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既需要具備專業(yè)的法律知識,也需要具備一定的司法實踐經驗積累,這樣才能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和實效。因此,建議對此項相關法律工作的時間進行調整,將草案第十三條第五款“從事相關法律工作一年以上”中的“一年以上”修改為“兩年以上”。同時,針對不同區(qū)域法律援助律師數量差異的情況,建議增加設置可適當放寬工作時間的具體條件。
李銳委員說,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明確,“嚴格辦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辦人員資質條件,確保案件辦理質量”。為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建議草案第二十條增加一款“辦理第一款(一)(四)(七)項案件的律師還應具備三年以上從業(yè)經歷”的規(guī)定。
細化監(jiān)督管理和質量考核方式
草案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加強對法律援助服務的監(jiān)督管理和質量考核,督促法律援助人員及時有效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一些委員在分組審議時提出,應當進一步細化監(jiān)督管理和質量考核的方式。
劉修文委員說,在通常情況下,困難群眾等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服務過程中對服務質量難以作出有效判斷,為了充分保障困難群眾等的合法權益,保證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建議研究建立案件質量管控機制,明確規(guī)范案件流程、發(fā)放征求意見表、定期或不定期參與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庭審旁聽、電話回訪、嚴格審查卷宗材料等監(jiān)督考核方式,倒逼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更好維護困難群眾等的合法權益。
乃依木·亞森委員建議,增加提高法律援助質量的法律規(guī)定,加大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承擔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義務,對不認真承擔援助業(yè)務、沒有達到任務量的法律工作者,加大懲戒力度。法律援助機構每年應當制定援助規(guī)劃,做到法律服務工作者承擔法律援助業(yè)務全覆蓋,并切實注重援助質量和效果。
張伯軍委員建議,明確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第三方評估制度,這樣可以最大程度保證評估的客觀性、中立性和專業(yè)性,及時發(fā)現有關問題,并提出相應對策。實踐證明,第三方評估的確能夠發(fā)揮效果,很多地方進行了諸多探索,應當將這一有益做法上升為法律。因此,建議在第四十六條中增加有關表述:“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加強對法律援助服務監(jiān)督管理和質量考核,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第三方評估制度,督促法律援助人員及時有效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增加法律援助經費監(jiān)管規(guī)定
在法律援助人員經費保障方面,草案作出相應規(guī)定。例如,草案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列入政府預算,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一些委員在分組審議時建議,進一步完善經費保障方面的規(guī)定,以更好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殷方龍委員說,法律援助是無償的,但是開展援助工作是需要經費保障的。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經濟落后的地區(qū),地方政府要及時足額提供援助經費可能比較困難。對此,建議對經濟落后的困難地區(qū),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馬志武委員說,應當在草案中增加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費用的優(yōu)惠條款,建議在第四十九條增加第三款,規(guī)定相關部門應當免收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的檔案資料查詢費、咨詢服務費、調閱檔案資料保護費,減免相關材料復制費等。
白春禮委員說,法律援助資金主要來自于財政資金和公益捐款、捐助等途徑,屬于??顚S茫幸?guī)范的監(jiān)督程序及定期監(jiān)督檢查、專項審計,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監(jiān)督。據此,建議在第五章“保障措施”中增加關于法律援助經費監(jiān)管的具體規(guī)定。